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826號原 告 順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麗生訴訟代理人 張逸凡被 告 國建企業社法定代理人 邱志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收取訴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4 月2 日上午11點2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開庭(桃園市○○路○○○ 號簡易庭大樓)。
二、檢附原告擴張聲明聲請狀影本乙份。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葉靜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