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843號原 告 吳碧珠
吳美緗
號李健誠吳軒逵
號被 告 勝富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偉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 千元,惟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又原告有4 人,係請求確認原告4 人與被告間之股東關係均不存在,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2,000元(計算式:
3 千元×4 =12,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3 千元,尚不足
9 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