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926號原 告 呂理和
黃元靖被 告 張祥哲
號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投資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祥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張祥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70 萬4,000 元,應繳裁判費4 萬7,629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 萬7,129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千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