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19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92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呂理和

黃元靖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張祥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投資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92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04,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44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千棻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價金
裁判日期:2012-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