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943號原 告 陳觀蘋被 告 邱耀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南市鹽水區大莊里7 鄰大莊9 號,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1份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