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979號原 告 胡鈞
周麗貞曾進益林江禧洪玉燕許義祥潘家維黃琬懿共 同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律師
王唯鳳律師複 代理 人 呂嘉坤律師被 告 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廖貴裕訴訟代理人 林坤賢律師複 代理 人 邱華南律師
許榮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6 月5 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民事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琦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