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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19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979號原 告 胡鈞

周麗貞曾進益林江禧洪玉燕許義祥潘家維黃琬懿共 同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律師

王唯鳳律師複 代理 人 呂嘉坤律師被 告 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廖貴裕訴訟代理人 林坤賢律師複 代理 人 邱華南律師

許榮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6 月5 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民事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琦華

裁判案由:減少買賣價金等
裁判日期:2015-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