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97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周麗貞
潘家維被 上訴 人即 被 告 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廖貴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
8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9 月23日裁定限令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 年9 月30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莊琦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