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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19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983號原 告 錦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樹木訴訟代理人 邱郁仁被 告 林德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惟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交付車牌號碼為000-00號之行車執照1 枚、牌照2 面,係屬財產權之訴訟,然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原告僅繳納1,000 元,尚不足16,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明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崔青菁

裁判案由:返還牌照
裁判日期:2011-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