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12號聲 請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送達代收人 張峰豪相 對 人 蔡永祥
蔡達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不動產贈與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部分,關於「房屋建號及權利範圍」欄之「權利範圍」欄部分,原記載「權利範圍:『全部』」,應更正為「權利範圍:『3 分之2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上開判決之附表,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法更正如上。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靜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