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24號原 告 劉麗虹
劉子翔劉子瀚被 告 右頂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林榮文
林文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 千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0萬元(按依被告公司登記資料顯示原告劉麗虹、劉子翔、劉子瀚等3 人之出資額分別為40萬元、5 萬元、5 萬元,合計為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原告僅繳納3 千元,尚不足2,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