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11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67號上 訴 人 潘瑞梅被 上訴人 林妙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讓渡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8 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9 月1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 年9 月1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是依首揭法律規定,本件上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游智棋法 官 吳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裁判案由:給付讓渡價金
裁判日期:2012-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