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75號原 告 弘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敬樺訴訟代理人 許啟龍律師
許淑玲律師被 告 夏志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預付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1 年3 月5 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2 法庭開庭。兩造請確認預付款是否有約定返還之貨幣種類,被告如無法自行到庭,請委任訴訟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劉霜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