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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11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76號上 訴 人 林美惠被 上訴人 呂學順

號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176號協議書等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萬5,6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裁判案由:協議書等無效
裁判日期:2012-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