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76號原 告 呂學順訴訟代理人 林仕訪律師複 代理人 林宗竭律師被 告 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方舟啟智教養院法定代理人 呂俊賢被 告 林美惠訴訟代理人 林良財律師訴訟代理人 李明哲律師複 代理人 張維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議書等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九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