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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11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87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呂桂香訴訟代理人 鄭仁壽律師複代理人 范嘉凌被 告即反訴原告 莊文榮被 告 莊煇宏訴訟代理人 李國煒律師被 告 鐘純珠反訴被告 李玉菁反訴被告 王永寧 住居所.反訴被告 鄧廷龍反訴被告 古耀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0年度偵字第一二六00號、一0一年度偵字第九三八七號刑事案件偵查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呂桂香、反訴被告李玉菁、王永寧、鄧廷龍、古耀明因涉有侵占等犯罪嫌疑,現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0 年度偵字第12600 號、101 年度偵字第9387號案件偵查中,而呂桂香、李玉菁、王永寧、鄧廷龍、古耀明於上開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之有無,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上開正本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明焜

裁判案由:遷讓房地
裁判日期:2012-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