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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11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87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呂桂香訴訟代理人 鄭仁壽律師複代理人 范嘉凌被 告即反訴原告 莊文榮被 告 莊煇宏訴訟代理人 李國煒律師被 告 鐘純珠反訴被告 李玉菁

王永寧 (現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鄧廷龍古耀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0一年五月二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0二年度上易字第三八二號刑事案件判決確定前,及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一年度偵續字第三0九號刑事案件偵查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經查,本件原告呂桂香、反訴被告李玉菁、王永寧、鄧廷龍、古耀明涉有侵占、偽造文書等犯罪嫌疑,前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0 年度偵字第12600 號、101 年度偵字第9387號案件偵查後,已就反訴被告李玉菁、鄧廷龍部分提起公訴,另對原告呂桂香、反訴被告古耀明為不起訴處分,有上開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是各該刑事案件之偵查程序顯已終結,本院於民國101 年5 月2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自應予撤銷。

二、另查,反訴被告李玉菁、鄧廷龍所涉偽造文書等犯罪嫌疑,雖經本院刑事庭判決有罪,然該案現已上訴至臺灣高等法院以102 年度上易字第382 號案件審理中而尚未定讞。至檢察官對原告呂桂香及反訴被告古耀明所為之不起訴處分,亦經再議發回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續行偵查,故本件原告呂桂香、反訴被告李玉菁、鄧廷龍、古耀明犯罪嫌疑之有無仍有未明,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各該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是本院認有另行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裁判案由:遷讓房地
裁判日期:2013-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