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87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呂桂香訴訟代理人 鄭仁壽律師複代理人 范嘉凌被 告即反訴原告 莊文榮被 告 莊煇宏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李國煒律師被 告 鐘純珠反訴被告 李玉菁
王永寧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鄧廷龍古耀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反訴被告呂桂香、李玉菁、王永寧、鄧廷龍、古耀明涉有侵占、偽造文書等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臺灣高等法院102 年度上易字第382 號刑事案件判決確定前,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續字第309號偵查案件偵查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刑事案件業已判決確定,偵查案件亦已偵查終結,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並指定如主文所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