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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12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219號原 告 郭櫻真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伊德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900,00

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7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9,2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繕本逕送對造)。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蔡佩媛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裁判日期:2011-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