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233號原 告 陳素真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涵茵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吳涵茵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繳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瓊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