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26號原 告 邱榮泰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
張百欣律師複代理人 黃佩琦律師被 告 邱清政訴訟代理人 劉君豪律師複 代理 人 關維忠律師訴訟代理人 徐履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權狀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準備程序,並訂於民國100 年9月15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3 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劉霜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