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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12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265號原 告 黃秋榮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日春等間請求租佃爭議等事件,就確認兩造間就耕地租賃關係不存在之租佃爭議部分,雖依法毋庸繳納裁判費,然就原告另請求被告等人拆屋還地部分,仍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該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2,849,1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4,94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奐淳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裁判日期:2011-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