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60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林宗鵬
巷9號3樓上列上訴人與莊景弘因100 年度訴字第1360號返還合夥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23,25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王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