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69號上 訴 人 伸昌光電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暉育被 上 訴人 余秋勇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民國100 年度訴字第269 號返還押租保證金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明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崔青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