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71號原 告 天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克群被 告 立信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萬久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保固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目前主事務所所在地係臺北市信義區,此有被告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職權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顯係違誤,爰依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