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76號原 告 鄭銘三
李麗雪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奇松原 告 鄭香芽
3樓鄭春芽劉淑梅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鴻瑜
鄭俊庭原 告 鄭淑如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葉日謙(兼為原告劉淑梅之訴訟代理人)被 告 張阿梹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複代理人 何豐行律師
陳泓年(律師)住桃園縣桃園市縣○路○號6樓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確認耕地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 年11月07日(星期一)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本院開庭地址:
桃園縣桃園市○○路○○○ 號,「桃園簡易庭」第一法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