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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2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76號原 告 鄭銘三

李麗雪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奇松原 告 鄭香芽

3樓鄭春芽劉淑梅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鴻瑜

鄭俊庭原 告 鄭淑如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葉日謙(兼為原告劉淑梅之訴訟代理人)被 告 張阿梹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複代理人 何豐行律師

陳泓年(律師)住桃園縣桃園市縣○路○號6樓【以下為追加被告(與被告張阿梹均同為張阿水之繼承人)】被 告 張正博

徐金龍張榮華徐財枝徐寶珠徐義勝張寶猜徐寶貴蔡張寶玉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確認耕地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原告於起訴時僅列張阿梹為被告,嗣追加張正博、徐金龍、張榮華、徐財枝、徐寶珠、徐義勝、張寶猜、徐寶貴、蔡張寶玉等9 人(下稱張正博等9 人)為被告。按因張正博等9 人與張阿梹同為「張阿水」(民國93年10月22日歿)之繼承人,而張阿水原為系爭耕地租約(租賃標的:桃園縣○○鄉○○○段第2-7 、2-14地號等二筆耕地,出租人原為「鄭長琳」即原告鄭銘三之先父、即其餘原告之祖父)之承租人,其權利義務依法應由其全體繼承人繼承(若繼承人於繼承後另有內部之分割協議,或被繼承人於生前另立有不同分配方式之遺囑,則另當別論),是本件訴訟標的對於張阿水之全體繼承人必須合一確定,故原告於起訴後,追加原非當事人之張正博等9 人為被告,尚無不合(參民事訴訟法第

255 條第1 項),應予准許。

二、本件已定民國100 年11月07日(星期一)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本院開庭地址:桃園縣桃園市○○路○○○ 號,「桃園簡易庭」第一法庭)。原告與被告張阿梹,及追加被告張正博等9 人,均應按期到庭,特此一併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裁判日期:2011-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