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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張秀梅被 上訴 人即 被 告 漂亮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杜文明上列當事人間因100 年度訴字第20號請求確認管理委員會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而起訴,又原告請求確認三次之管理委員會決議為無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3,500元(4,500 元×3 =13,500元,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第77條之16第1 項等規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裁判日期:2011-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