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24號原 告 陳羿安被 告 同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素玲裁判案由: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1-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