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3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44號原 告 旭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劍美訴訟代理人 吳玲華律師

林世祺律師被 告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尹承蓬訴訟代理人 張榮宗

戴銘劉志鵬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固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6 月21日所為之判決及同年7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及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及「事實及理由欄」部分,應更正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本院上開判決及裁定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附表一、二。

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葉靜瑜附表一-判決更正部分┌─────┬──────────┬───────────┐│應更正部分│原記載 │應更正為下列之記載,始││ │ │為正確 │├─────┼──────────┼───────────┤│當事人欄 │被告法定代理人李劍美│被告法定代理人「尹承蓬││ │ │」 ││ │ │ │├─────┼──────────┼───────────┤│事實及理由│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欄之「壹、│葉匡時,嗣本院於審理│為葉匡時,嗣於本院審理││程序部分」│中先後變更為郭蔡文、│中先後變更為郭蔡文、「││ │李劍美,有該公司變更│尹承蓬」,有該公司變更││ │登記表及基本資料在卷│登記表及基本資料在卷可││ │可稽(見本院卷三第13│稽(見本院卷三第13頁至││ │頁至16頁;第81頁至82│16 頁 ;第81頁至82頁)││ │頁);原告依法聲明承│;「被」告依法聲明承受││ │受,於法並無不合,自│,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 │應准許。 │許。 │└─────┴──────────┴───────────┘附表二-裁定更正部分┌─────┬──────────┬───────────┐│應更正部分│原記載 │應更正為下列之記載,始││ │ │為正確 │├─────┼──────────┼───────────┤│當事人欄 │被告法定代理人李劍美│被告法定代理人「尹承蓬││ │ │」 ││ │ │ │├─────┼──────────┼───────────┤│事實及理由│原告之法定代理人變更│「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變││欄之「壹、│為李劍美等語。 │更為「尹承蓬」等語。 ││程序部分」│ │ │└─────┴──────────┴───────────┘

裁判案由:返還保固金
裁判日期:2013-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