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00號原 告 許春蘭 起訴狀未.
李世中 起訴狀未.林坤智許戴阿菜 起訴狀未.被 告 和駒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清和上列原告與被告和駒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 下同)3,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6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34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3,000 元,尚不足新台幣63,3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利冠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