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04號原 告 柳明芳
劉碧蓮被 告 聖恩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柳天頌
柳涂玉蟾柳仁哲上列原告與被告聖恩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 下同)3,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3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3,000 元,尚不足新台幣30,6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利冠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