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07號上 訴 人 莫先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天鐸因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507 號拆除地上物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604,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1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奐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