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11號原 告 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啟新社福會法定代理人 黃清結訴訟代理人 許朝財律師被 告 桃園縣平鎮市農會法定代理人 劉興村訴訟代理人 宋嬅玲律師受告知人 王興岡代理人 蔡榮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存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四三號請求確認董事關係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99年度訴字第1143號確認董事關係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奐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