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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2號上 訴 人 江廷賢被 上訴人 江堅堤

江謝進春江明來江貴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祭祀公業管理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100 年度訴字第5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裁判日期:2012-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