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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6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47號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訴訟代理人 陳譓伊律師

陳溫紫律師被 告 曾能聰

唐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周武賢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查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武賢、曾能聰、唐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唐鋒公司)等間請求解除董事職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3,000 元,惟原告本件請求本院解任者,係被告周武賢、曾能聰等2 人擔任被告唐鋒公司之董事職務,乃以一訴主張2 訴訟標的,依上開法律規定,應合併計算,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0

0 元,原告僅繳納3,000 元,尚不足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與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彥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裁判案由:解除董事職務
裁判日期:2011-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