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47號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訴訟代理人 陳譓伊律師
陳溫紫律師被 告 曾能聰
唐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周武賢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聰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董事職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0一年金上重訴字一八號刑事案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曾能聰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金重訴字第1 號、100 年度金訴字第12號、第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年6 月,現由臺灣高等法院以
101 年金上重訴字第18號案件審理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上開刑事案件犯罪之認定結果,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宜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范升福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