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60號原 告 曾金助即台灣宣教神學院訴訟代理人 文志榮律師被 告 汪展慶訴訟代理人 李惠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租賃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10月4 日下午3 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璿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仲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60號原 告 曾金助即台灣宣教神學院訴訟代理人 文志榮律師被 告 汪展慶訴訟代理人 李惠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租賃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10月4 日下午3 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璿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仲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