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1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呂潘阿玉訴訟代理人 李培綜被 上訴 人即 被 告 星鑽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培琛上列當事人間因100 年度訴字第614 號請求確認規約無效事件,上訴人即原告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人係起訴確認規約無效,按此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 項、第77條之12、第77條之2 第1 項規定,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即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