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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8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82號原 告 江游秀香被 告 陳志明

王桂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同順位抵押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七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瓊儀

裁判日期:2011-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