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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4號原 告 游國郎上列原告與被告壢安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65 萬元(即董事身分關係與所屬法人間之委任關係而生,依其權義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而其訴訟標的價額無從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如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原告業已繳納之3,000元,尚不足新台幣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素玲

裁判日期:2011-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