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91號原 告 林桂琴訴訟代理人 陳玫杏律師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對被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提起本件收取訴訟,於起訴狀未表明.事項之聲明,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民事第三庭 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伍幸怡裁判案由:收取訴訟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1-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