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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重家訴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家訴字第27號原 告 李重雄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財產,曾聲請對被告黃玉蘭、李信隆等二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黃玉蘭、李信隆等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就被告黃玉蘭部分之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400,000元,應繳裁判費94,060元。

⑵、本件就被告李信隆部分之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4,800,000元,應繳裁判費48,520元。

⑶、本件計應繳裁判費142,5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41,580元。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鄭新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就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為抗告外,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許家齡

裁判案由:返還財產
裁判日期:2011-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