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00號上 訴 人 謝金花被 上訴人 謝炎南訴訟代理人 陳欣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 年度重訴字第100 號給付土地徵收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16 萬8,1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萬7,
44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千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