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重訴字第 1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14號原 告 莊林春英被 告 中國盤鑫理財國際開發公司法定代理人 (姓名及住址待原告.被 告 蔡清松被 告 高振武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本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2 月18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年3月11日送達原告。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利冠蔚

裁判案由:返還本票等
裁判日期:2011-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