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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重訴字第 1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16號原 告 天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朝欽訴訟代理人 潘正中被 告 聯合商業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瓊慧被 告 陳益盛訴訟代理人 鄭昱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項第6 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為抵押權登記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3 月29日行調查程序時,當庭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應繳納之裁判費898,853 元,此有該日之調查筆錄附卷可參。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份附卷足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奐淳

裁判案由:抵押權登記
裁判日期:2011-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