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44號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訴訟代理人 蔡宜璋被 告 蔡武男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 律師複 代理人 吳恩篤 律師被 告 余國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5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中關於「1302建號」之記載,應更正為「4460建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王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