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80號上 訴 人 祭祀公業天上聖母法定代理人 黃標翔被 上訴人 李藶錦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100 年度重訴字第280 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296,6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0,3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