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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重訴字第 2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11號上 訴 人 謝禎松被 上 訴人 謝新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民國100 年度重訴字第211 號請求給付買賣標的物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127,41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7,0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明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崔青菁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標的物
裁判日期:2011-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