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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重訴字第 3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4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萬善祠法定代理人 游阿龍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林亮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會員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0 年度重訴字第345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31,621元【計算式:

(上訴人所有坐落桃園縣○○鄉○○段○○○ ○○○○ ○○○○ ○○○○○○○○ ○號土地之面積總和乘以應有部分乘以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乘以被上訴人之會份計12,010,166元)+被上訴人得受分配之金額48,021,455=60,031,62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52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千棻

裁判日期:2013-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