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72號原 告 蔡莉壎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被 告 林佳慧訴訟代理人 劉大正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九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明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崔青菁裁判案由:返還支票等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1-12-12